本报讯因用画家的画做房地产广告,北京天鑫房地产咨询中心等5单位被画家告上法庭。
原告雷公诉称:1999年初,其创作完成了组画《世纪腾龙》共6幅,分别以2种版本将该组画制作成2000年挂历出版发行,该组画未授权他人使用,亦未公开展览。但1999年12月29日,原告发现在某报上刊登的鑫雅苑售楼广告上,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九五之尊》,并将该画进行了修改,且无原告署名及印章,并且在鑫雅苑的售楼现场,还悬挂了一幅同样图案的大型巨龙宣传广告。原告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鑫雅苑的销售商、开发商、投资商、建筑商及报社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五被告分别辩称,该广告使用的图案是委托一名案外个人制作的,其提供的小样上没有任何署名,故我方不知道是使用了原告的画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原告的作品《九五之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值得研究;投资商及建筑商亦分别答辩称,其从未参与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对此亦不知情,没有侵权行为,也未获得利益。报社辩称,报纸上的广告是一广告公司制作的,与报社无关。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调查,审理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告是否本案涉及的美术作品《九五之尊》的作者,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几项权利,被告对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究竟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其发布的广告,应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采用何种责任认定原则,以及原告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还有待本案的进一步审理。